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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9
证券代码:872357 证券简称:山东通航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
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和事后的持续监督。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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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
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
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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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
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
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该过程的合规
性。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为前款第五项所列对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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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
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
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评估报告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
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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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经办责任
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
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
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
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
无歧义。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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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
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
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
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
程序。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
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
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
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
经办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
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经办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经办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经办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经办责任
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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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
“以内”
、
“以上”
、
“以下”
,都含本数;
“过”
、
“超
过”
、
“不满”
、
“低于”
、
“多于”
、
“以外”
,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山东通用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