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6230 证券简称:冠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告编号:2025-028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
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见证律师对上述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公告编号:2025-028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告编号:2025-028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
举产生。
(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
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8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
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公告编号:2025-028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并载明,未做明确指示的,代理人是否可以自己判断投票;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公告编号:2025-028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公告编号:2025-028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
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公告编号:2025-028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
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
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
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
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六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
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要求
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
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
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
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
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
公告编号:2025-028
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
可以发言。
第八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
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
公告编号:2025-028
的,股东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
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监
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
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总数。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
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
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公告编号:2025-028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
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普通决议与特殊决议事项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六十一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公告编号:2025-028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以上。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
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告编号:2025-028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
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超过”、
“低于”、“少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冠明电力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