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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0769 证券简称:华财股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华财会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财会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财会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依法独立、有效履职,提
升董事会规范运作与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财会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审批标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不含10%)至30%
(含30%)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十五)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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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等交易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关
联交易等事项。具体授权内容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批标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不含5%)至10%(含
10%)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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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临时会议提前三日通知全体董事。公
司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召开和表决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
件、即时通讯工具、视频会议等)进行,但需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的,应提前通知所有参会人员,并保存相关会议记录和通
信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与议题相关的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十五条 变更会议时间、地点或提案的,应提前通知并说明理由,临时会
议变更需经全体董事认可。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总经理及董事
会秘书应列席会议,主持人可要求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意见、授权范围及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出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委托非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二)董事不得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董事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授权不明的委
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采用现场或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视
为出席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书面意见并邮寄到公司。
第二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材料不充分时,可联名
提出缓议,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提请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未列入会议
通知的提案,不得表决,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的,受托董事不得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独立、审慎发表意见。可于会前或
会中向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能部门有义务提供决策所需信息,并保证所提供内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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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未作选择或选择两项以
上的,应重新选择,否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回避后会议由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严格在股东会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决策,不得
越权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可先请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董事会决议后应要求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再对定期报告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表决票由董事会秘书在监事监督下统计,主持人应当场或于下一
工作日内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决议内容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如相关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一个月内不得
再审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可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基本情况、议题、
董事发言、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可根据需要制作会议纪要及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可书面
说明。拒不签字且未说明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但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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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三十九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决议,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督促决议执行,检查实施情况,并在后续董事会会议 上
通报执行进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法律和
《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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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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