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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3920 证券简称:睿鸿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法律、法规、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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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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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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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将前述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如有);
(七)需要向参会人员告知的其他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年龄、性别、文化、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二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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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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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以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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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载明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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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授权的规定的事项外,股东会对董事
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本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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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而本规则同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
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睿鸿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