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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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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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 : 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
: 好易信息
股票代码
:
870832
收购人一
: 安徽宇衡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与漫水河路交叉
口
1 号
通讯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与漫水河路交叉
口
1 号
收购人二
: 霍山炎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大别山电商产业园
1 号楼三楼
通讯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大别山电商产业园
1 号楼三楼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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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宁夏神州好
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
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
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
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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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收购人声明
······················································································· 2
释
义
······························································································5
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 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6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7
三、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 8
四、收购人最近
2 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 8
五、
收购人主要负责人最近
2 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 9
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9
七、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 10
八、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 10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11
一、本次收购方式
········································································11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 11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 12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协议及主要内容
··············································· 13
五、收购人以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买卖该公
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 17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
交易情况
····················································································17
七、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 18
八、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8
九、本次收购的收购过渡期
··························································· 18
十、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众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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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形
·····························································································19
第三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 20
一、本次收购目的
······································································· 20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 20
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 22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 22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 22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2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3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4
第六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 26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 26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8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29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 29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2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35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5
二、查阅地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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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众公司、好易信息、标的
公司、公司
指
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宇衡
指
安徽宇衡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霍山炎祥
指
霍山炎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
指
安徽宇衡、霍山炎祥
本次收购
指
2025 年 9 月 30 日,安徽宇衡与姚永宏、姚永福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安徽宇衡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方式或盘后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姚永宏、姚永福合计持有
的公众公司
7,835,115 股限售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65.24%;同日,霍山炎祥与姚永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霍山炎祥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或盘后大
宗交易方式受让姚永宏持有的公众公司
1,201,010 股限售
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10.00%。
《股份转让协议》
指
2025 年 9 月 30 日,安徽宇衡与姚永宏、姚永福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
;同日,霍山炎祥与姚永宏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诚信监督管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元
/股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元
/股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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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安徽宇衡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宇衡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无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与漫水河路交叉口
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霞球
出资额
人民币
5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5MAEM0NT34P
成立日期
2025 年 5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5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
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
术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
理;进出口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软件销售;日用百货销
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地产中草药
(不含中药饮片)购销(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
无实际业务经营。
所属行业
技术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通讯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与漫水河路交叉口
1 号
邮编
237200
通讯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霍山炎祥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霍山炎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无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大别山电商产业园
1 号楼三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霞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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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人民币
2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5MAEHE55N8P
成立日期
2025 年 5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5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网络
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咨询策划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软件销售;日用百货
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主营业务
无实际业务经营。
所属行业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通讯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大别山电商产业园
1 号楼三
楼
邮编
237200
通讯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安徽宇衡的股权结构如下:
付霞球直接持有收购人安徽宇衡
9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安徽宇衡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
行合伙事务。因此,付霞球能够控制安徽宇衡,为其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霍山炎祥的股权结构如下:
付霞球直接持有收购人霍山炎祥
95%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霍山炎祥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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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伙事务。因此,付霞球能够控制霍山炎祥,为其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付霞球系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
下:
付霞球,男,中国国籍,
*开通会员可解锁*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71******12,
专科学历,长期居住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3年毕业后,由
霍山县经委分配至安徽皖西花岗石开发公司工作;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担任
深圳富纬金属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历
任深圳香港唐京集團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人事部经理、市场业务总监、集团副总
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担任國寶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项目市场运营总监;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担任南昌金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担任广州顺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担任武汉三和广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生命事业部运营总裁;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
今,担任河北唐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担
任安徽傅家油坊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
担任安徽傅家油坊油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好易信息外,安徽宇衡无其他对外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霍山炎祥无其他对外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霍山炎祥和安徽宇衡及其对外投资企业外,付霞球
控制的其他尚在存续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
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万元)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及任职情况
1
安徽傅家油坊油业
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2000
食用油加工
直接持股
80%,并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河北唐隆房地产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60000
房地产开发
担任董事
四、收购人最近
2 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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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
2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
情况,均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不
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五、收购人主要负责人最近
2 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宇衡和霍山炎祥的主要负责人均为付霞球,其情
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
关系”中关于付霞球基本情况的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付霞球最近
2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
情况,均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不
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一)投资者适当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均已在国元证券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证券营业
部开通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权限即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权限,具备参与全国股转系
统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资格,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诚信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等,查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证明及声明
等资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诚信监督管
理指引》的规定。
(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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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
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七、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安徽宇衡系公众公司在册股东,直接持有公众公司
2,973,975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24.76%。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收购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
收购人安徽宇衡和霍山炎祥分别成立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和 2025 年 5 月 10
日,成立时间均不足一年,无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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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前,安徽宇衡在
2025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8 月 14 日期间,累计
增持公众公司
2,973,975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24.76%。
2025 年 9 月 30 日,霍山炎祥与姚永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霍山炎
祥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或盘后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姚永宏持有的公众公
司
1,201,010 股限售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10.00%。
2025 年 9 月 30 日,安徽宇衡与姚永宏、姚永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安徽宇衡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或盘后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姚永宏、姚永
福合计持有的公众公司
7,835,115 股限售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65.24%,其中
受让姚永宏持有的公众公司
4,720,915 股限售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39.31%,
受让姚永福合计持有的公众公司
3,114,200 股限售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25.93%。
根据公众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司被收购时,
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备案、申报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
益。公众公司《公司章程》已对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要约做出了明确
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众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
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且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因此,本次收购不涉
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前,安徽宇衡持有公众公司
2,973,975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
的
24.76%。姚永宏持有公众公司 5,921,925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49.31%,
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合计持有公众公司
100.00%的股份,安徽宇衡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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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控股股东,付霞球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前后,公众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完成后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安徽宇衡
2,973,975
24.76%
10,809,090
90.00%
霍山炎祥
0
0.00%
1,201,010
10.00%
姚永宏
5,921,925
49.31%
0
0.00%
姚永福
3,114,200
25.93%
0
0.00%
合计
12,010,100 100.00%
12,010,100
100.00%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收购人与姚永宏、姚永福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收购,收
购人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或盘后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姚永宏、姚永福合计
持有的公众公司
9,036,125 股股份,价格为 0.24 元/股,资金总额为 2,168,670 元,
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资金来源承诺:
“本次收购的资金全部为收购人自有资金,
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
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亦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
(三)本次收购价格合理性
本次收购的股份拟采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或盘后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过
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
五条规定,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
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
八十六条之规定,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已成
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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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较低者。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
交价之间。
”
本次收购的转让价格为
0.24 元/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众公司当日未有成交价,前收盘价为 0.24 元/股。因此,本次收购的转
让价格未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本次收购价格由
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价
格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规定。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协议及主要内容
2025 年 9 月 30 日,安徽宇衡与姚永宏、姚永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
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受让方)
:
名称:安徽宇衡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出让方)
:
乙方一:姚永宏
乙方二:姚永福
标的公司:
名称: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一、乙方二中的任意一方称为“一方”
,合称为“各
方”
。甲方称为“受让方”
,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为“乙方”
、
“出让方”
。
(二)标的股份
乙方一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
4,720,915 股限售股份转让给甲方,占标的公司
总股本的
39.3079%;乙方二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 3,114,200 股限售股份转让给甲
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5.9298%。甲方合计受让乙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共
7,835,115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目标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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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77%。
(三)转让价款
上述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1,880,427.60 元(大写:壹佰捌拾捌万
零肆佰贰拾柒元陆角)
,转让价格为
0.24 元/股。其中,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股
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133,019.60(大写:壹佰壹拾叁万叁仟零壹拾玖元陆角),
甲方应向乙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747,408.00(大写:柒拾肆万柒仟
肆佰零捌元整)
。
(四)股份交割
1、乙方应于所持目标公司标的股份达到办理解除限售条件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各方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或盘后大宗交易方式办理标的股份的交
割过户,标的股份应于解除限售之日起
6 个月内全部过户完毕(不可抗力因素除
外)
。
3、若本次交易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有效进行,各方将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进行股份转让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五)付款方式
甲方应于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全部转让
价款。如标的股份最终以盘后大宗交易等方式通过股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股
份转让价款通过股票交易系统进行结算。
(六)税费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股份
挂牌机构、股份登记机构等收取的各项税费、手续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自行承担。
(七)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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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是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在中国结
算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1、在过渡期间,乙方保证不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有损标的公司及标的股份
权益的行为。
2、在过渡期间,乙方不会做出致使或可能致使标的公司及其各下属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
3、在过渡期间,乙方保证不会作出任何同意分配标的公司利润的决议,或
以任何形式分配标的公司的利润。
4、在过渡期间,乙方保证不会进行任何影响标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异常
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的其他行为。
5、在过渡期内,除取得甲方同意外,乙方保证不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标的股份。
6、各方同意,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实施分红,标的公司的盈亏由本次交易
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各自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和享有。
2025 年 9 月 30 日,霍山炎祥与姚永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
如下:
(一)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受让方)
:
名称:霍山炎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出让方)
:
姓名:姚永宏
标的公司:
名称: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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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
1,201,010 股限售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
“目标股份”
)转让给甲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0.00%。
(三)转让价款
上述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288,242.4 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贰
佰肆拾贰元肆角)
,转让价格为
0.24 元/股。
(四)股份交割
1、乙方应于所持目标公司标的股份达到办理解除限售条件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甲、乙双方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或盘后大宗交易方式办理标的股
份的交割过户,标的股份应于解除限售之日起
6 个月内全部过户完毕(不可抗力
因素除外)
。
3、若本次交易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有效进行,甲、乙双方将以其他合法合规
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五)付款方式
甲方应于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全部转让
价款。如标的股份最终以盘后大宗交易等方式通过股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股
份转让价款通过股票交易系统进行结算。
(六)税费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股份
挂牌机构、股份登记机构等收取的各项税费、手续费,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自行承担。
(七)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是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并在中国结
算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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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过渡期间,乙方保证不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有损标的公司及标的股份
权益的行为。
2、在过渡期间,乙方不会做出致使或可能致使标的公司及其各下属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
3、在过渡期间,乙方保证不会作出任何同意分配标的公司利润的决议,或
以任何形式分配标的公司的利润。
4、在过渡期间,乙方保证不会进行任何影响标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异常
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的其他行为。
5、在过渡期内,除取得甲方同意外,乙方保证不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
处置标的股份。
6、甲、乙双方同意,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实施分红,标的公司的盈亏由本
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各自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和享有。
五、收购人以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安徽宇衡存在买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买卖时间
买卖方向
买卖数量(股)
买卖均价(元
/股) 持有数量(股)
2025.07.21
买入
611,270
0.24
611,270
2025.07.28
买入
589,740
0.24
1,201,010
2025.08.01
买入
600,505
0.24
1,801,515
2025.08.07
买入
583,630
0.24
2,385,145
2025.08.08
买入
100,000
0.24
2,485,145
2025.08.14
买入
488,830
0.24
2,973,975
除上述交易外,收购人以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在本
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该公众
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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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与公众公
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七、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025 年 9 月 5 日,安徽宇衡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本次收购事宜。
2025 年 9 月 5 日,霍山炎祥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本次收购事宜。
2025 年 9 月 30 日,安徽宇衡与姚永宏、姚永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5 年 9 月 30 日,霍山炎祥与姚永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收购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
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进行披露。
八、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为高管限售股,除此外,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
他的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不存在被执行风险。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收购人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
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
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除上述外,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限售另有规定的,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股份锁定期内若收购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违规转让公众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众公司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收购人自行承担。
”
九、本次收购的收购过渡期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
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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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的收购过渡期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即
2025 年 9 月 30
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日止。为保持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内的稳定经营,收
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下:
“
1、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作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提议改选公众公司
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一;
2、公众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公众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4、公众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
外,公众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
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十、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
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
公众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姚永宏及其关联方姚永福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损害
公众公司利益情况的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作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期间,姚永宏、姚永福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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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目的为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
司控制权,拟拓宽公众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公众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从而不断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取得股东回报。
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付霞球涉猎水处理、服务、茶油加工等多个行业,拥有丰
富的业务资源和运营管理经验。付霞球自
2016 年设立安徽傅家油坊油业有限公
司,专注于高品质山茶油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检测服务,在山茶油的压榨、
提纯、过滤等环节形成多项关键技术和成熟的工艺流程,并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
和销售渠道。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拟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帮助公众公
司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适时为公众公司引入茶油方面技
术人才、销售人才,导入山茶油及山茶周边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检测
业务的部分环节等,协助公众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并逐步形成核心竞争力,提升公
众公司投资价值。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拟整合资源,拓宽公众公司业务领
域,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收购人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公众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
调整建议。如果届时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
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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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
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
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的处置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
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作出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
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众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收购
人将按照公众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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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姚永宏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全部完成后,安徽宇衡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付霞球成为公众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
循《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损
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保护公众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承诺人将继续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继续保持公众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
1、业务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公众公司
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
经营的能力;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承诺人与公众公司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
的关联交易时,公允定价且依法履行公众公司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资产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资产全部能处于公众公司的
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不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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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3、人员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
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
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
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机构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
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财务独立方面
保证公众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公众公司具
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
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保证公众公司能
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
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保证公众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安徽宇衡、霍山炎祥系为本次收购而专设平台,
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付霞球控制的核心企业安徽傅家油坊油
业有限公司主营食用油加工业务。公众公司主营业务为工程建设行业的软件开发、
销售与服务。
因此,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从事同公众公司及下属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与公众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避免未来与公众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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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不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
行同业竞争,即:
1、在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与公
众公司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承诺人将采取资产出售、
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未来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任何在商业上对公众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众公司存在竞争关
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
公众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众公司
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
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公众公司,在征得该第三方的允诺后,尽合理的最
大努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众公司。
”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在本次收购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与公众公司交易的
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如下:
“
1、承诺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承诺人和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公众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和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众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众公司签订关联交
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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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标准,以维护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在公众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和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保证不利用承诺人在公众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众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众公司提供担保。
4、承诺人将督促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5、如承诺人违反本承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依法确定损失后,承诺人
将在公众公司通知的时限内依法赔偿公众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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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一)关于收购报告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关于收购报告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收购人出具了《收购人声明》
,具体
内容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二)关于符合收购主体资格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之“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之“
(三)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
(三)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之“
(二)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
(四)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收
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
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
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七)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八、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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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
。
(八)关于不注入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承诺
根据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不注入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
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函》
,本次收购完后,收购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承诺:
“
1、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承诺人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
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
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
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2、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承诺人不会将房地产开发业务置
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
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
司进行相应赔偿。
”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保证履行收购报告书相关承诺的承
诺函》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
“
1、承诺人将依法履行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众公司披露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众公司股东会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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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
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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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财务顾问主办人:单涛、胡晓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1911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经办人员:张崧、陈权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凤江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64 号德丰大厦 25 楼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经办人员:陈爱杰、李小芳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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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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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以
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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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营业执照;
(二)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作出的相关决定;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
(四)收购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承诺;
(五)财务顾问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
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
宁夏神州好易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
106 号国际贸易中心 B 座 B503 室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 系 人
姚永刚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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