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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7
证券代码:
874191 证券简称:华益泰康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以及《华益泰康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益泰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审核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强化公司主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
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在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具备较好的实施可行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
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公告编号:2026-007
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有
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
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
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等上市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并对招股说明书等上市发行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及相关约束措施作出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并
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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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
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上述填补措施、承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
的相关要求,相关约束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
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
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上市后前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
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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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十、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进行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有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
《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确保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顺利进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事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为公司拟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保荐、
承销、法律及审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我们同意《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契合公司内
部治理及生产运营实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制
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
<华
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十三、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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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一)的议案》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四、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二)的议案》。
十五、
《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 1-9 月
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特点
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真实、必要、合理。关联交易均
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条款遵循公平、公允原则,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合理、客观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
公告编号:2026-007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 1-9 月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并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韦飞俊、田曙光、宗成利、尹佳
202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