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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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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791 证券简称:飞企互联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及相关安排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经营战略规划调整,并参照《挂牌公司章程(提示模板)
》要求,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及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飞企互联科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飞企互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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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
称“公司党总支部”
)
。公司党总支部在
公司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宣传贯彻党的
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
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
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技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
称“公司党总支部”
)
。公司党总支部在
公司发挥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宣传贯彻党的
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
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
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系由珠海飞企软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 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的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本
公司承继。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
司同意或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代码:
834791。
第四条 公司系由珠海飞企软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 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的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351777。
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本
公司承继。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
司同意或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代码:
834791。
第五条 公司名称:广东飞企互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广
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
称 : Guangdong Flyrise Internet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唐家湾镇软
件园路 1 号生产加工中心 1 号五层 1 单
第六条 珠海市高新区创新四路 61 号
1 栋 1 层,邮政编码:51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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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3 单元,邮政编码:519090。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下同)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下同)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
理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
理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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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子产品
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
计及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与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
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云
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
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
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
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
务(不含劳务派遣);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互联网信息服务;认证服务;电子
认证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
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
包;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数字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子产品
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
计及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与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
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云
计算设备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
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
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
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
务(不含劳务派遣)。许可项目:互联
网信息服务;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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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本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
行股票的,在册股东对于新发行的股份
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本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
行股票的,在册股东对于新发行的股份
无优先认购权。
(六)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
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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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国
家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
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
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
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
应当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国
家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
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
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
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
应当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
卖公司股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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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的方式予以转让。股东依法转让
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法
律规定的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予以转让。股东依法转让股份后,应当
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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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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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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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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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
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
构、业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公司
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
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
构、业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公司
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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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活动。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
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
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
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
会计活动。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
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
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
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要向全
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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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
不得将其法定职权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
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
不得将其法定职权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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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 1 号生产加工中心
1 号五层 1 单元、3 单元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创新四路 61 号 1 栋 1 层
公告编号:20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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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
务规则》及相关安排,结合公司经营战略规划调整,并参照《挂牌公司章程(提
示模板)
》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及相关事项
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
三、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