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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4
证券代码:838309 证券简称:京彩未来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案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四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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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事
第一节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和工作性质,监事会分为股东代表监事(以下简称
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股东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职
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六条、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担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发生本条(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或更换。
第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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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职工监事因离开公司致使其不适宜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公司应按规
定及时更换职工监事。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发生上述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目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备。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监事声明及承诺书》新任
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
书并报备。
第二节 监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
《公司章程》
、股东会和监事会赋子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监事通过监事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股东监事代表股东通过监事会
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职工监事密切联系职工,反映职工的
意见,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监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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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
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签署一式三份《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清楚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
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三条、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股东会和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
议。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应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监事应当出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构成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监事
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人。
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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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
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以及对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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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提案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发出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
发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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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十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五节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或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
提案人或负责人到会,对参会人员的质询或者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四条、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的,经会议主持人提出,提案人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
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会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够进行交
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以传真(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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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事会的决议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应到监事人数、实到监事人数、授权其他监事代行使表决权的监事数、缺
席监事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议题及主要内容;
(四)表决方式和结果,参会监事签字并标注赞成、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的
监事可以注明原因。
第七节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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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以传真(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
录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决议事项及主要内容、参会监事姓名及表决结果、
记录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监事会处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 1 名监事代行其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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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六十条、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京彩未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