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邦正科技: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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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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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1755 证券简称:邦正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和其
他法律法规以及《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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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尽可能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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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该电子邮件
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短信、微信形式送出的,发
出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但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送达对象是否收到。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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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授权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
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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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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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人出席
的监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监事,仍应承担责
任。
第二十条 报备与信息披露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
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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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
“以上”
、包括本数;
“过”
、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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