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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9786 证券简称:源明杰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修订深圳源明
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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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
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
全结束。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
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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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或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按照本章规定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召开股东
会、公司网站等方式。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股转公司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
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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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
查询。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
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的相
关责任。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
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
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九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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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
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要
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
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
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制度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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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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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
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40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的;
(二)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源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