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跃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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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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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430675 证券简称:天跃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天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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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

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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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

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

的机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四)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

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

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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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灭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方式

如媒体采访与报道、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邮寄资料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填写接待活动备

查登记表,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提供的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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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董

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

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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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相关规定如

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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