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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思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2-1-1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海思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
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
等,湖南海思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特”
、
“申请挂牌公司”、
“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经过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提交了挂牌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
(以
下简称“
《尽调工作指引》
”
)
、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
推荐挂牌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推荐挂牌业务指引》
”
)等制度,方正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主办券商”或“我公司”
)对
海思特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
海思特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方正承销保荐与海思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主办
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海思特股份,海思特未持有
或控制方正承销保荐股权。
二、尽职调查情况
方正承销保荐推荐海思特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尽
调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基本情
况、公司财务、公司治理、公司合法合规、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海思特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部分员工进
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查阅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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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
、
“三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
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内控制
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湖南海思
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尽职调查报告》
。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
意见
(一)立项程序和相关意见
项目小组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通过方正承销保荐投行项目管理系统向质量控
制部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了海思特推荐挂牌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质
控部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对立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并提请公司推荐业务立项审
核小组审核。2022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推荐业务立项审核小组审核,审议通过
海思特推荐挂牌项目的立项申请;2022 年 9 月 6 日,海思特推荐挂牌项目立项
申请经质控部负责人批准同意项目立项,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二)质量控制程序和相关意见
项目小组于 2025 年 8 月 10 日通过方正承销保荐电子底稿系统和邮件向质控
部提出海思特推荐挂牌项目审核申请,质控部对海思特项目的主要申请文件进行
审核并于 2025 年 8 月 17 日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海思特项
目质量进行审核判断。质控部先后对海思特项目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尽职调
查报告》等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了审核。质控部对海思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验收通过后,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同意海思特项目报送内
核机构。
(三)内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我公司风险管理部内核组(以下简称“内核组”
)于 2025 年 9 月 4 日至 9
月 10 日对海思特股票拟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
真审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分别为陈雯、范锐楠、杨汉波、李欣、彭程、武媚、方媛,上述人员不存
在《推荐挂牌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业务规则》
《推荐挂牌业务
指引》等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委员经审核讨论,对海思特本次股票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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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项目小组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申请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
(三)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
综上所述,海思特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挂牌条件。经 7 位内核
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推荐海思特股票挂牌。
四、逐项说明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
1、内部审议情况
本次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董事会已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
方案作出决议,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等与挂牌相关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已包含了必要的内容,包括:
(1)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
全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2、股东人数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股东人数为 9 人,未超过 200 人,根据《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本次挂牌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
进行审核。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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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方正承销保荐推荐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方正承销保荐担任推荐公
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公开转
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1)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13 年 10 月 15 日,王丽琼、杨秀英、王剑东、胡许先、李荣辉签署公司
章程,约定成立湖南海斯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王丽琼以
货币出资 7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5%,杨秀英以货币出资 66 万元占注册资本 33%,
王剑东以货币出资 28 万元占注册资本 14%,胡许先以货币出资 26 万元占注册资
本 13%,李荣辉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 5%。2013 年 10 月 21 日,海斯
特有限取得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23 年 12 月 7 日,海斯特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海斯特有限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数,
按照 3.8830: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 1,600.00 万股(因折股净资
产应扣除专项储备,折股比例应为 3.8022:1,前述调整事宜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已得到公司全体股东的确认)。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取得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公司存续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
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
资公司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满足“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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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要求。
2、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
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份)转让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均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
完善决策程序、完成变更登记等方式规范补正;历史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亦已全
面清理并还原。除此之外,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份)转让行为,均履行了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内部决议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出资真实、
充足,出资程序完备、合法、合规,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
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公司股票限售安排严格遵循《公司法》及《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满足“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要求。
3、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方面
公司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
层”)
,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
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建立了全面完整的公司治理制
度,并规范、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明确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
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评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方面
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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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挂牌规则》之“第十六条”的情形。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
机构,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不早于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被工商、税务、社保、环保等部
门处罚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独立性与关联交易方面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可以严格区分。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有效防止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切实
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确认程序,
交易公平、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
因此,公司满足“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4、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金属耐磨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
成立以来,公司一直深耕金属耐磨材料领域,在该领域已有十余年的研发、生产
经验并积累了较多的优质客户。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一批掌握铸造、高温复合、机械制造、焊接、热
处理及数控等工艺技术的人才。公司在提升产品耐磨性能、增强复合强度、复杂
工况下耐磨材料选择等领域进行了大量的实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生产工
艺及产品性能不断得到优化。公司依托完备的生产设备、成熟的工艺体系及严格
的质量控制,持续驱动生产效率与产品性能的提升。公司具备深厚的客户基础,
产品销往国内及澳大利亚、南美、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公司与酒泉钢铁、鞍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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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奇拉河糖业、澳沃克斯重工等国内外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自成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
入均来自金属耐磨材料。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591.86 万元、
6,934.56 万元、1,538.37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100.00%。
因此,公司满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方正承销保荐与海思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同意推荐海思
特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在其挂牌后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6、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适用标准
公司主要业务为金属耐磨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 6,591.86 万元、6,934.56 万元、1,538.37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100.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值分别
为 1,885.51 万元、2,223.89 万元和 527.61 万元,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要求。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
为 5.99 元,不低于 1 元。
综上,公司满足“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元/股”且“报告期
内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
的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条件。
7、符合《挂牌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业务规则》
《挂牌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
(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公司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
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相关申请文件已对如下信息进行了充分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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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的挂牌条件指
标等;
2、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经
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
3、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等
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对公开转让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章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如下:
(一)行业周期波动风险
市场需求与宏观经济及重工业投资周期紧密关联。经济上行期矿山开发、能
源基建加速,显著推高金属耐磨材料需求;经济下行期设备更新放缓,但设备大
型化趋势缓冲波动,技术迭代拉长复购周期进一步平滑行业起伏。若宏观经济发
展不及预期从而导致相关下游产业需求下降,公司产品销售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从而面临因行业周期波动带来的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主要产品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双金属复合块耐磨材料,主要产品
类型相对单一。如果未来公司未能拓展现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且现有双金属复
合块的优势地位被其他公司产品所替代,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公司存在主要产品单一的风险。
(三)公司治理风险
股份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前公司未设立董事
会,仅设置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设立后,公司虽然设置了董事会、监事会,
并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大多数董监高人员均因股改新增聘任,未接受专业
的公司治理辅导培训。且公司仍处于发展的过程中,未来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
经营规模扩大及客户结构的调整,将对公司治理和运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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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治理机制不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而进一步完善并提升管理水平,公
司将存在一定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风险。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吴志勇持有公司 10,4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50%。同时,吴志勇
担任公司董事长,吴志勇能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的经营决策。因此,吴志勇能够对公司实施控制,认定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实际控制人吴志勇利用其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决策、财务决策等实
施不当控制,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虽然未缴纳人员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实
际控制人亦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全额补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支出或损失的承诺函。但是,公司仍存在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可
能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在 50%以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会直接
影响产品成本和毛利率。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高碳铬铁、钢板、钼铁和废钢,其价
格上升将增加生产成本,压缩利润空间,公司在短期内较难通过成本控制和产品
定价机制,将风险转嫁至下游。同时,原材料价格的下降可能影响公司采购策略
和库存价值。如果公司原材料短期内价格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稳定造成不
利影响。
(七)市场竞争加剧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3 月,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53.56%、55.36%和
59.59%,呈现上升趋势,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下降、美元对人民币升值等多方面因
素的影响。目前下游市场需求较大,随着新的市场参与者陆续加入,现有市场参
与者可能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并提升技术水平,导致公司所处行业竞争
加剧,可能出现产品价格下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况,公司存在综合毛利率下
降的风险。
(八)汇率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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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3 月,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3,874.68 万元、
3,938.48 万元、929.44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78%、56.79%、60.42%,
报告期各期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收益 44.94 万元、收益 34.84 万元
和收益 9.83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68%、0.50%和 0.64%。公司外销
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相关汇率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外销业务的毛利水平和汇
兑损益。若公司未来外销业务规模扩张,而公司不能采取有效的汇率应对措施,
则汇率大幅波动可能导致公司外销业务的毛利率下降和汇兑损失增加,从而对公
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为 1,400.97 万元、2,746.90
万元和 4,058.77 万元。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
为 0.84 万元、45.44 万元和 24.52 万元,投资收益分别为 17.72 万元、32.09 万元
和 2.93 万元。公司大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中低风险、安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
但也持有部分私募基金、股票等风险评级为 R4、R5 的中高风险投资,如果所投
资的金融资产持续亏损或到期无法收回本金等不利情况,将对公司当年净利润
造成不利影响。
(十)出口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 128.68 万元、185.81 万元和 59.2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95%、2.68%和 3.85%。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
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若未来国家对金属耐磨材料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较
大幅度的下调,而公司不能及时相应调整产品价格,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
的盈利能力。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2021 年 9 月 18 日和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取得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
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 号),公司 2021 年度至 2026 年度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如果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再符合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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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使得公司不能继续享受 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公司的所
得税费用将会上升,盈利水平将受到不利影响。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主办券商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对海思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进行了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
、
《企业会计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财务规范、公司
治理、承诺履行和规范运作等。
七、关于主办券商本次推荐挂牌业务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
构或个人的情形的说明
对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及《关于规范主办券商推
荐业务中聘请第三方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8〕1106
号)的要求,主办券商在本次挂牌业务中不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形。申请挂
牌公司不存在有偿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八、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小组对公司全面展开现场尽职调查,主要对公司的股本演变、报告期的
财务状况、公司的运作状况、重大事项、公司业务、合法合规、基本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
”)的运作情况、公司所处行
业的状况、公司的质量管理、公司的商业模式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进行了调查。
项目小组先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进行分类,并对所需资料的真实性、
可靠性进行核查。在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后进行分析、判断。接着,项目小组成
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对公司的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各业务
模块相关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就公司的未来两年的发展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风险
与机遇、公司的运作情况、资料中存在的疑问等事项分别进行访谈、沟通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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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时,项目小组还与其他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以进一步对公司
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内部运作、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进行了解。
在材料制作阶段,项目小组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和会计师、律师等其他中介机
构的佐证,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在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沟通、电话沟通,并要求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出具了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和承诺文件。
最后,项目小组内部进行了充分地讨论,每个成员结合自己所调查的部分和
对公司的了解、自己的独立思考和执业经验,发表了个人意见,对其中存在疑问
的内容由项目小组共同商量,确定解决方案。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
了《湖南海思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尽职调查报告》
。
九、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一)对挂牌公司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进行备案的核查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海思特共有 9 名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挂牌公
司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二)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截止日后 6 个月,公司经
营情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主
要销售及采购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具体情况如下列示(特别说明,以下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
阅):
1、订单获取情况
2025 年 1-9 月,公司获取的订单金额合计为 6,582.13 万元,其中 2025 年 4-9
月获取的订单金额合计为 4,317.50 万元。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订单充足且正常
履行,业绩情况良好。
2、主要原材料(或服务)的采购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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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2025 年 1-9 月,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为 1,410.05 万元,其中 2025 年 4-9 月
原材料采购金额为 957.71 万元。公司主要供应商相对稳定,公司原材料采购具
有持续性、稳定性。
3、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规模
2025 年 1-9 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4,943.39 万元,其中,复合耐磨块
销售金额为 4,487.66 万元,铸造件销售金额为 395.40 万元。其中 2025 年 4-9 月
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3,405.02 万元,其中,复合耐磨块销售金额为 3,095.70
万元,铸造件销售金额为 250.38 万元。
4、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了采购和销售商品的业务,交易情
况如下:
① 采购商品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4-9 月采购金额(万元)
长沙市望城区清泉包装经营部
33.39
②销售商品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4-9 月销售金额(万元)
海南思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0.15
5、重要研发项目进展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围绕工艺技术改进及新产品开展研发,相关研发
项目按计划在正常推进中。
6、重要资产及董监高变动情况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重要资产及董监高未发生变动;
7、对外担保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8、债权融资及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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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无新增债权融资。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对外投资主要系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
5,272.62
9、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 1-9 月
增减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4,943.39
5,879.85
-15.93%
净利润
1,860.22
2,188.81
-15.0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1,728.63
2,117.05
-18.35%
研发投入
282.11
292.31
-3.49%
所有者权益
10,853.91
8,901.26
21.94%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698.42
1,901.91
-10.70%
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 1-9 月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63.93
57.45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177.19
28.5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7.96
-1.57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77.44
非经常性损益小计
155.72
84.40
减:所得税影响数
24.13
12.64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31.59
71.76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无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内,公司经营状况、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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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行业市场环境、采购及销售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动,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三)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主体是否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
海思特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海思特及
其相关主体不存在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
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
理指引》要求。
十、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海思特的尽职调查情况,我公司认为海思特符合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因此,我公司同意推荐海思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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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海思特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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