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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72320 证券简称:康亚药业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8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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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的权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
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以外)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九)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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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
(十)决定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十一)制定公司融资方案(如引入新一轮投资方、投资人)
,
上市方案。
(十二)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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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一次应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另一次应在每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八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含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及比例;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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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并在提交补正后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
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微信、短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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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公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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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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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
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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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的,与会全体董事举手表决后还应在表决票上签字
确认。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董事会的,参会董事可以采用传真、电
话、专人专送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事后必须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
对该提案投赞成票,以下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
董事表决通过方可作出有效决议: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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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除提供担保以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融资方案(如引入新一轮投资方、投资人)
,上市方
案;
(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
;
(五)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
的担保)。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并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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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
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以视频和电话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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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闭会前制作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正式
文本,特殊情况可在闭会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公
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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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
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
“内”、
“超过”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宁夏康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