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雄伟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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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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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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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73373 证券简称:雄伟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

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

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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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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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

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

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析、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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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

)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对投资者

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信息披

露负责人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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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信息披露

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后

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关注的

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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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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