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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4005 证券简称:松湖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涉及商业秘
密、保密商务信息、商业敏感信息(合称为“商业秘密”
)
,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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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按相关规定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
,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八条
认为需要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人员应当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
”
),由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事项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
档保管,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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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
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
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松湖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