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雷石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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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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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

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

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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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

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选择性披露信息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保密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

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

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供

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

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

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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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资者,充分保

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四)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提

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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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

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

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使命及经营理念;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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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它。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

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

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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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

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

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

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

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

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

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六)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寄

送工作;

(七)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准备会

议材料;

(八)媒体合作: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相互配合,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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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告,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相关专门信息披露网站的后

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

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

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等对外联系渠道,投资

者可利用公司提供的联系渠道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

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

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公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

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

定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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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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