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推荐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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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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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纯
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米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
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批准。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
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主办券商”或“本公司”)对纯米科技的业务情况、
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纯米
科技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广发证券与纯米科技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广发证券与纯米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如
下:
(一)广发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纯米科
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纯米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广发证
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广发证券的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纯米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不存在在纯
米科技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广发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纯米科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广发证券与纯米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广发证券推荐纯米科技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工作指引》
的要求,对纯米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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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沿革、产品及业务、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
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纯米科技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进行了交谈,并
同公司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
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
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纯米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
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项目组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向本公司投行质量控制部提交了纯米科技推荐挂
牌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投行质量控制部在受理上述立项申请后,就立项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
2024 年 3 月 18 日,立项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
本项目通过立项。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组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提交本项目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申请,投行质量
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具体负责审核验收工作。质量控制部人员先后审阅了
《公开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等申请文件,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对本项目开展现场沟通并对底稿进行验收。对本项
目开展核查并对底稿进行验收。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意见,
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及完善工作底稿后,投行质量控制部同意将本项目提交内
核会议审议。
(三)内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2025 年 5 月 22 日,投行内核部受理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的申请,指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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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初审人员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内核初审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内核委员共 7 人,分别是王谦才、
汪庆、时慧来、魏妩菡、田卓、万丽梅、陈婧婧。前述内核委员不存在担任项目
组成员的情形;本人及其配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和《业务指引》等规则对内
核机构审核的要求,经参会内核委员审核讨论,内核会议对纯米科技本次挂牌申
请发表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项目组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要
求。
(三)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
2025 年 5 月 26 日,参与该项目内核的内核委员经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推荐
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四、关于纯米科技符合挂牌条件的说明
根据项目组对纯米科技的尽职调查情况,本公司认为纯米科技符合《挂牌规
则》中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进入创新层的议案》
《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等与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议案,同时,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符合《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
公司已聘请广发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推荐其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公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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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1、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
股本总额为 5,545.6336 万元,不低于 500 万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之日,纯米科技总股本为 5,545.6336 万元,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共有 20 名股东,其中 5 名自然人股东,15 名机构股东。20 名
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公司股权明晰,股东所持股份不存
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
合法合规”的要求。
(2)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已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建立了相关议事规则。公司根据《公
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公司章程制定了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适用的《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公司逐步建立起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权力机
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为公司高效
经营提供了制度保证。报告期内,公司依法规范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 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
要求。
(3)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智能小家电供应商,主要从事电饭煲、料理机、微波炉、电磁炉
及净水类产品等小家电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至今,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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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87.54 万元,净利润 2,297.43 万元。2024 年营业收入为 169,708.97 万元,净
利润为 4,027.44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通过工商年检,具有持续经营记录,业务明确,收入可
持续。
综上,公司满足《挂牌规则》第十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
求。
(4)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与广发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书》,对广发证券推荐公
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公司满足《挂
牌规则》第十条“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要求。
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股份公司系按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全国股
转系统颁布的《挂牌规则》的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可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至今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股东历次出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全套工商内档、三会文件(含决议)、增资协议及
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公司及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历次增资
及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
发行证券且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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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行,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
构和运行制度,公司管理运营稳定开展。公司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公司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后适用的《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逐步建立起
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效运作。同时,公司章程(草案)明确
了公司与股东等主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已建立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全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简历、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综上,公司已依法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
并有效运作,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公司不适用《挂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未设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7、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等,查阅公司的《信用报告》、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等资料,同时经核查全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公开信息,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十六
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
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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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
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4)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7)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8、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
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同时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情况进行
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已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资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权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
表的可靠性。
综上,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公司的财务完全独立,公司符合《挂牌
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科技创新的智能小家电供应商,主要从事电饭煲、料理机、
微波炉、电磁炉及净水类产品等小家电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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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专利、商标等关键资源要素,具有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10、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拥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独立进行经营。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
展业务和签订合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对
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
前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公司的资产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合法拥有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财产,主要资产
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不存在资产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
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3)公司的人员独立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并对公司董事
长等进行访谈,公司的人员独立;经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总监未对外兼职。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管
理制度,公司的人员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人员独立。
(4)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就职,未在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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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运营资金,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
务,未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已
对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及资产处置等财务决策授
权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干预公司财务决策的情况。
(5)公司的机构独立
经项目组实地核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并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进行访谈,
公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
行内部审议程序,以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允。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
的规定。
11、公司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不适用《挂牌规则》第二十条
的规定。
12、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508857 号审计报告,2023 年和 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995.66 万元和 3,739.61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7.37 元/股。
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且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的业绩指标条件。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标准。
13、公司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属行业,公司所属行业为“C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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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科技创新的智能小家电供应商,主要
从事电饭煲、料理机、微波炉、电磁炉及净水类产品等小家电的设计、研发、生
产与销售业务,不存在《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提及的以下情形:“(一)主要
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二)属于法规政
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三)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
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根据广发证券对纯米科技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核查,广发证券认为:
(1)公司已充分披露挂牌后已进入的市场层级、拟采用的交易方式、选用
的挂牌条件指标等;
(2)公司已充分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
务、业务模式、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
务状况等;
(3)公司已充分披露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
性、经营持续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物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服务、房产租赁等
多类型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为 140,200.74 万元、
153,214.46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8.97%和 90.28%,关联交易占比较
高主要是因公司作为小米集团生态链企业,与小米集团合作是双方共赢的选择,
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将依然
保持在较高水平。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与小米集团的关联交易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但若未来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
或未来出现该类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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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利影响。
(二)重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小米集团作为公司的重要客户,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小米集团实现的关联销
售收入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8.79%和 90.26%,整体较高。公司与
小米集团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联系,并不断扩展业务合作的产品种类,合作关
系更趋稳固。但若上述重大客户因特定原因发生变化,有可能会影响到其与公司
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对公司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主要采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生产的风险
为集中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并充分利用我国完善的供应链体系,
公司产品生产大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
为 57.64%、61.77%。
虽然公司制定了《供应商引入与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与委托加工厂
家签订了带保密义务的委托加工协议,并对委托加工厂家的采购管理、存货管理、
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如果上述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未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或委托加工厂家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供给不足以
及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将会对公司产品质量、履约及时性、品牌形象及经
营业绩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通过委托加工方式能够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有效提升公司产品供应能
力。未来,如果代工厂商无法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或者公司与代工厂商合作
发生摩擦而不能及时更换,则可能导致产品供应延迟或产品质量下降,从而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 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比分别为 57.58%和 55.36%,供应
商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向供应商主要进行原材料采购和生产代工采购。若公司
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情况出现恶化,或交付能力未能满足公司要求,或与公司
合作关系恶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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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研发创新的风险
技术进步是推动小家电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懒人经济”和“宅经济”
等理念的兴起,小家电产品正逐渐向智能化、自动化转型,多元化需求的深度融
合是当前的主要趋势之一。公司需要准确把握当下行业发展趋势及消费者需求变
化,提升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同时把握用户感官、行为和精神层面的体
验。由于市场对产品工艺设计与技术创新要求不断提高,消费者对个性化和多功
能产品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若公司研发方向不能准确把握消费者需求并突出产
品的创新性与差异性,致使公司的新产品无法有效满足客户的需求,将导致公司
缺乏竞争力。
(六)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宏观环境变化与社会发展通常会带动消费意识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小家电的
需求恰恰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生活习惯息息相关。近年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不确
定性包括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全球化过程中的不稳定性、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剧、
地缘政治博弈的复杂程度加深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全球经济的发
展方向和速度,对全球经济的复苏增长态势构成了挑战。若宏观经济持续保持低
迷,居民可支配收入难以提高,市场对小家电产品的需求也难以回升,公司将难
以获得业绩提升的宏观条件支持。
(七)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在逆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政策变动是企业业务出海的重大不确定因素。逆
全球化现象的兴起,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和不公正问
题,如贫富差距扩大、环境破坏等;另一方面,与近年来一些国家采取的贸易保
护主义措施有关,如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限制和技术封锁,以及部分地区政府推行
的极端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贸易政策。这些措施不仅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还对
全球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体系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
若未来逆全球化趋势持续极端化,国际贸易政策持续收紧,海外业务发展将
难以得到优质土壤,公司自主品牌出海将受到不利影响。
(八)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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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始股东与其他股东存在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的约定,如公司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申请
被否决或失效、主动或被动撤回申报材料、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终止申报等);
现有股东合计不再持有公司 50%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创始股东严重违反股东协
议或相关增资协议、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且未能在限期内纠正;创始人和关键员
工不再持有公司股权或任职等,回购权利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公司
全部或部分股份。如果未来触发对赌回购条款,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可能发生一
定变化。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广发证券自担任纯米科技主办券商以来,多次就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和承诺履行等内容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展开培训,培训形式包括制作相关制度汇
编等书面材料、线上线下答疑等形式。后续主办券商将进一步通过各种形式对公
司主要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七、公司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创新层进层条件
主办券商对纯米科技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公司符合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标准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508857 号审计报告,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995.66 万元和 3,739.61 万元,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4.07%和 8.20%,最近两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5,545.63 万元,不少于 2,000 万元。
综上,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套财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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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为 40,882.61 万元,公司最近一年期末
净资产不为负值。
公司治理健全,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法人治理规则,并已
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综上,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
(三)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近 12 个月内,纯米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
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等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纯米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
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纯米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
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等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纯米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纯米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况;
纯米科技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审计报告。
综上,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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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规定。
八、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
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
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根据《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共有 20 名直接持股股东,其中 5 名自然人股
东、15 名非自然人股东,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杨华
10,341,470
18.65%
2
飞科电器
7,649,910
13.79%
3
SV III
7,296,360
13.16%
4
维敏集
6,091,788
10.98%
5
金米投资
5,831,166
10.51%
6
诸斌
3,055,498
5.51%
7
NGP
2,442,196
4.40%
8
付利忠
2,222,641
4.01%
9
鼎晖投资
1,799,850
3.25%
10
李晶
1,726,599
3.11%
11
尚势成长
1,345,428
2.43%
12
众咖投资
1,345,428
2.43%
13
光控众盈
1,039,429
1.87%
14
纽能管理
943,609
1.70%
15
尚势投资
863,709
1.56%
16
三友资本
501,244
0.90%
17
基宏投资
390,004
0.70%
18
趣睡科技
270,003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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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9
吉德电器
150,002
0.27%
20
陈崇伟
150,002
0.27%
合计
55,456,336
100.00%
注:以上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保持一致。
(二)核查方式
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等,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对其进
行了检索,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杨华、诸斌、付利忠、李晶、陈崇伟是自然人股东,飞科电器、趣
睡科技是上市公司,吉德电器是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制造的有限公司股东,以上
股东均无需履行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金米投资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83952,
其基金管理人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P1025269;
三友资本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J7908,其基金管理人西藏正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P1031289;
光控众盈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T4157,
其基金管理人珠海光控众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P1061980;
众咖投资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M4271,其基金管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咖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P1069236;
尚势成长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68973,
其基金管理人北京尚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P1016371;
鼎晖投资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QE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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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
其基金管理人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P1008825。
除上述外,NGP 和 SV III 为外资股东,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公司股东维敏集属于员工持股平台,以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或他人募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股东,无需履行私募基金或私募
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公司股东尚势投资、基宏投资、纽能管理为以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或他人募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股东,无需履行私募基金
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中,金米投资、三友资本、光控众盈、众咖
投资、尚势成长、鼎晖投资为私募基金,已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程序。
九、第三方聘请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要求,广发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主办
券商,对广发证券及公司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
公司在本项目中除聘请广发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法需要聘
请的机构之外,还聘请了以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聘请了境外律师就子公司的合规情况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包括聘请陈
和李律师事务所和毅柏律师事务所。上述聘请行为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此外,公司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印务
服务及申报文件制作等工作。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项目底稿电
子化、印务及智慧投行软件业务等。申请挂牌公司已与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签署合同,由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申请挂
牌公司提供印务服务及申报文件制作等工作,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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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经核查,公司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
要求。
十、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主办券商对纯米科技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对上述结论形成履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查证过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
谈、问卷调查,取得出具的承诺函、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登录公
开网站查询相关失信惩戒信息等,对公司关联方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情况
等进行核查;
(二)查阅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情况;
(三)查阅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历次增资涉及的验资报告和缴
款凭证、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凭证、核查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情况;
(四)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出资凭证及相关增资协议等,对其出资情况、股
东适格性、所持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等进行核查;
(五)与公司各主要部门人员沟通,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协
议,走访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并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了解公
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阅纯米科技技术研发成果、授权专利证书、申请中专利、获得的重
要奖项及荣誉称号,访谈公司研发负责人;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公司招股
说明书、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七)实地走访、盘点纯米科技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
定资产,对公司资产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查阅纯米科技房产、商标、专利等资产
权属证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商标局网站等查询纯米科技资产权属
情况;
(八)查阅公司环保相关资质文件,了解环保支出情况;
(九)查阅公司取得的各项资质、许可等,对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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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核查;
(十)获取公司组织架构图、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账户信息等,对
公司包括财务部在内的各业务部门设置情况,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情况等进行核查;
(十一)获取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对关联交易审批履行情况、关联交易
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进行核查;
(十二)获取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对照《挂牌规则》等,对公司是否符合公开转让并挂
牌条件进行核查;
(十三)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记录、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等,对公司是否聘用除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
第三方进行核查;
(十四)履行的其他必要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通过以上查证过程,获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实依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访谈记录、调查表、
声明及承诺、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网络查询记录等;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访谈记录、调查表、声明及承诺;公司关联方清单;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等;三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相关会计凭证、
纳税凭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协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各项资质、许可等;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对账单;
关联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资料。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一)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日后 6 个月,公司经
营情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销售及采购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
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列示(特别说明,
以下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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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单获取情况
2025 年 1-6 月,公司获取的订单金额合计为 10.25 亿元。公司目前经营状
况稳定,订单充足且正常履行,业绩情况良好。
(2)主要原材料(或服务)的采购规模
2025 年 1-6 月,公司含税采购金额为 104,110.34 万元,公司主要供应商相
对稳定,公司原材料采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3)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规模
2025 年 1-6 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10.26 亿元,经营情况良好。
(4)关联交易情况
2025 年 1-6 月,公司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事项
关联采购
金额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佛山市芯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及服务
9,924.95
9.53%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及服务
4,825.41
4.63%
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服务
6.31
0.01%
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采购服务
10.80
-
合计
-
14,767.48
14.17%
注:1、上述采购额均为含税口径;2、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关联采购额/采购总额
2025 年 1-6 月,公司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事项
关联采购
金额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及服务
93,255.97
90.88%
小米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及服务
34.39
0.03%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及服务
7.52
0.01%
合计
-
93,297.88
90.92%
2025 年 1-6 月,公司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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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租赁事项
关联租赁金额
佛山市芯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厂房租赁收入
17.11
合计
-
17.11
(5)重要研发进展
2025 年 1-6 月,公司研发项目按研发计划正常推进,无重大变化。
(6)重要资产及董监高变动情况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2025 年
7 月,赵永涛辞任公司财务总监,继续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周莉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司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
公司重要资产未发生变动。
(7)对外担保
报告期后 6 个月内,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8)债权融资及对外投资情况
2025 年 1-6 月,公司无新增银行借款;2025 年 1-6 月,公司未新增对外投
资。
(9)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102,616.90
净利润
3,213.67
研发投入
3,481.03
所有者权益
44,096.2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72.26
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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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项目
2025 年 1-6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0.4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
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306.19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
生的损益
142.92
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6.96
减:所得税影响数
69.0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0.00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372.73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6 个月内,公司经营状况、主营业
务、经营模式、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采购及销售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2025 年 7 月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符合公司治理规定及实际需求,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动,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
项。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符合挂牌条件。
(二)对申请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主体是否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公司
及其相关主体不存在被列入产品质量、环保、食品药品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
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
管理指引》要求。
十二、主办券商推荐意见
根据《业务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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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项目组对纯米科技的尽职调查情况以及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广发证券
认为纯米科技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上述条件,同意推荐纯米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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