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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3428 证券简称:江大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江大源生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江大源生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江大源生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经
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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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
定办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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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
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三条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
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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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监事签字的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报备,并将决议进行披露;涉及《信息披露规
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经与会监事签字的
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
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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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
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八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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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
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四)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挂牌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挂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
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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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
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
让限制公告。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和股份公司控制的子
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
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
以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研发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
工情况的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
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
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
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
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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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
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领导(总经理、
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
编制完成后交财务处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处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
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性
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相关程序,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
(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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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
刊登于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
三方泄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
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
公告编号:2025-026
第四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规则》有
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的《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江苏江大源生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