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南通联科: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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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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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4699 证券简称:南通联科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南通联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3)所有提及“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调整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解散和清算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

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由海安联科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南通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由海安联科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南通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1347T。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公告编号:2025-021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八条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

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公告编号:2025-021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公告编号:2025-021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

于公司,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

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1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

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

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公告编号:2025-021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公告编号:2025-021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告编号:2025-021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21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由股东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告编号:2025-021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第四十九条 ( 新 增 ) 公司 对 外 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告编号:2025-021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

的其他具体地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

他具体地点。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现场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

证股东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

等进行见证。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第六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公告编号:2025-021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

公告编号:2025-021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九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下列事 项由 股东 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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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

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

股东大会召集人。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

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

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

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监事

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

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

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

股东会召集人。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

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

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

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

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

公告编号:2025-021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

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本章

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

执行。

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本章

程有关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

行。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公告编号:2025-021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

务。

存在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自然

人,亦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

务。

存在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自然

人,亦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告编号:2025-021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公告编号:2025-021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

公告编号:2025-021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

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 以在 任期 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述所列情

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 事 执行 公司 职 务 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 行公 司职 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 事长 召集和 主持 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两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书面通

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两天。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

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

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 每一 会计 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

公告编号:2025-021

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 司 聘 用 会 计 师 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 用会 计师 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21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 本章 程第 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 算 组 成 员 应 当 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 算 组 成 员 应 当 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5-021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南通联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担保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

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

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则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南通联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1

南通联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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