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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4699 证券简称:南通联科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南通联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3)所有提及“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调整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解散和清算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
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
公司系由海安联科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南通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
公司系由海安联科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南通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81347T。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公告编号:2025-021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八条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
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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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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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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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期间。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
于公司,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
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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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
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
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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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公告编号:2025-021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告编号:2025-021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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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由股东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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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第四十九条 ( 新 增 ) 公司 对 外 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告编号:2025-021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
的其他具体地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
他具体地点。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现场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
证股东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
等进行见证。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第六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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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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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九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下列事 项由 股东 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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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
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
股东大会召集人。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
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
东大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
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监事
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
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
审议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
股东会召集人。监事会有权提名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并做出决议,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
会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有权提名的股东应
当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候选人名
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
和有权提名的股东各自提名候选人的
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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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
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本章
程有关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
执行。
提名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本章
程有关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等规定执
行。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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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
(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
务。
存在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自然
人,亦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
(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
务。
存在本条第一款任一情形的自然
人,亦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
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告编号:2025-021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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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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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
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 以在 任期 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述所列情
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 事 执行 公司 职 务 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 行公 司职 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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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 事长 召集和 主持 董
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两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书面通
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两天。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
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
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 每一 会计 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
公告编号:2025-021
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 司 聘 用 会 计 师 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 用会 计师 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告编号:2025-021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 司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 本章 程第 一百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 算 组 成 员 应 当 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 算 组 成 员 应 当 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告编号:2025-021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5-021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和《南通联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担保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
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等有
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则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
三、备查文件
《南通联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1
南通联科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