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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
872521 证券简称:安徽华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增加第三条(因增加条数,章程条
数自动顺延增加,包含条文中提及章程
条数,不再单独表述修订对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章程条款中股东大会的表述
(不再单独表述修订对照)
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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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九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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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增加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的股票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增加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4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 5,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5,4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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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原股东无优先认购
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原股东无优先认购
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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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3)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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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
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
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
牌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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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
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
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
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
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
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增加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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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增加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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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
增加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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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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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增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增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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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删除原章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
五条
删除原章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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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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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增加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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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即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提供监管机构认可或要
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电子通信等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
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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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增加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增加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将予配
合。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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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增加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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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
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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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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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
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
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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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
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
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
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
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
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
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
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
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
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
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
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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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
增加第一百〇八条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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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增加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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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增加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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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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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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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增加第二百零二条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增加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〇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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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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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
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芜湖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增加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安徽华辰
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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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