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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证券简称:信联电科 证券代码:8747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交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及《信联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和有关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等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 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八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二)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五)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电子邮件及电话咨询; (万)
(六) 现场参观;
(七)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其他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的 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 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的发展战略; (一)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责任 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同时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机构,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转系统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全体员工 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 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首先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然后请来访者签署《承 诺书》(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当 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接待登记表》。
第十九条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关 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 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其他内容。 (四)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和主办券商报告,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 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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