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创富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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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7

证券代码:

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1《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对内规范运作,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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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自愿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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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六)投资者关心的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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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

东会、分析说明会、公司网站、媒体采访和报道、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寄

资料、电话咨询、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等。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时间应不晚于年度

股东会会议召开之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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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该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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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试行)》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

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说明会及网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

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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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与不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获得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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