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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9
证券代码:871507 证券简称:清科筑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以下简称“
《担保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公告编号:2025-059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安全、审慎、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二)符合《公司法》
《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拒绝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
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
其他单位对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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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2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三)其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上述第一款第 1-3 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 3
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有关的讨论情况。有关的董
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方能进入
决策程序。
被担保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资金用途及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
贷款政策的规定;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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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四)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和其他法律风险;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要求提供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经理提出议案,提
案人要依托财务中心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的可行
性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约定事项明确,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权人履行的期限;
(三)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根据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
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
第九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行政部妥善保管和存档,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财务中心。
第十条 财务中心必须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大担保
合同的订立应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
师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
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公司应当要求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的数额。被担保人或第三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单位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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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过部分应要求
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接收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中心完善有
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必须到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
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
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
信誉的变化情况,持续跟踪评估担保的风险程度。
第十五条 如有证据表明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严重亏损,或发生解散、分立、
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或产生重大负债以及其他明显增加担保风险情形时,财
务中心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协商确定风险防范或善后措施。对于未约定
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
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时,财务中心应当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
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若到期后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偿债义务,或发生被
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中心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经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
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子公司在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及被担保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汇
报,同时,每季末在向公司上报的财务报告中,将其对外担保及被担保事项进
行详细列示。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纳入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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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负
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关于重大担保事项的报告要求:
(一)公司提供担保涉及的金额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
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二)对担保事项的公告应适用相关披露规则,一般应说明担保协议签署
及生效日期,被担保方资信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
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
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以及担保
条款中其他主要条款。
(三)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还应当披露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被担保方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
履行还款义务的,或是被担保方若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
保义务等情况时,董事会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方追
偿,并应将债务偿还情况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诚信、勤
勉、自律,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的,公司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若相关人员的违规担保行为触犯法律的,应向司
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制度所称“以上”
包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公司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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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