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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74190 证券简称:致群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
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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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
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
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全体监事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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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会提出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股东、公司
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
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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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
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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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监事会应提请股东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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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
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
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
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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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
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包括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
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公告事宜的,由董事会根据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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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
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会,股东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
会或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
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
业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致群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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