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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9
证券代码:
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
长、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姚惟秉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上述
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选举姚岳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上述
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选举许晓平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上述
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的 12.8284%,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
选举贝宇宁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上述
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选举陈卫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
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选举蒋元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
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选举张曌囡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
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换届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5-149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审议并
通过:
1、战略委员会:姚惟秉先生、蒋元海先生、张曌囡女士,由姚惟秉先生担任召集
人;
2、提名委员会:许晓平先生、陈卫波先生、蒋元海先生,由蒋元海先生担任召集
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贝宇宁先生、张曌囡女士、陈卫波先生,由张曌囡女士担
任召集人;
3、审计委员会:陈卫波先生、蒋元海先生、张曌囡女士,由陈卫波先生担任召集
人;
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陈卫波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审议并
通过:
选举姚惟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上
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许晓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上
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的 12.8284%,不是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
聘任陈俊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
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贝宇宁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上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告编号:2025-14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
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公司已取消监事会,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
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情形。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换届是公司根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换届,是公司治
理的正常需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选举的董事及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过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相
关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上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上议案。
四、备查文件
1.《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