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康华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调整董事会人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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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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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证券代码:
874579 证券简称:康华股份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山东康华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调整董事会人数、变更公司经
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因取消监事会,所以删除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
“监事会”
、“监事会
会议决议”
,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该类修订条款将不
进行逐条列示。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在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第二条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2735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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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9*开通会员可解锁*27355D。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
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
备耗材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仪
器仪表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
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电子、机械设
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办
公设备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
疗器械租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
”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
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
二类医疗器械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
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
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软
件开发;软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住
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
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实验分析仪器
制造;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
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专
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器械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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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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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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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
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
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
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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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
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
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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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
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
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二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推荐,股东提名的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与董事会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推荐,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
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会
选举;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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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单一股东及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或选举的董事、
监事为 2 名以上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
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单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或选举的董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
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
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
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
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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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
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
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
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
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第九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
日。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的
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
日。
第九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
事会任期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独立的原则。
第九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
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事会任期
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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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设董事长 1 人,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
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适
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章程与颁
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适
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章程与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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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半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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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4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上述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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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 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
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方式
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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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增加 1 名职工代表董事。此外,公司因实际业
务发展需要,拟变更现有经营范围。
为确保公司治理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保持一致,公司结合实际经营
管理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以进一步推动公司
规范运作、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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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康华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山东康华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山东康华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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