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74771 证券简称: 米朗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全文以“半数以上”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过半数”表述
全文以“○”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零”表述
第 一 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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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
订本章程。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
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 枣 阳 市 米 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
襄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
一
信
用
代
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88610H。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襄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88610H。
第 三 条 经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
第三条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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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 案 , 公 司 股 票 于 2024 年
【 】月【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
让。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公司股票于 2025 年【5】月
【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转让。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 :科 技 创 新 是 公 司 健 康 、持
续 、 快 速 发 展 的 源 动 力,始
终如一坚持高质量发展道路。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科技创新是公司健康、持续、快速
发展的源动力,始终如一坚持高
质量发展道路。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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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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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三 ) 项 的 原 因 收 购 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 , 属 于 第 (一 )项
情 形 的 , 应 当 自 收 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属于 第 (二 )项 、
第 (四 )项 情 形 的 ,应 当 在 6 个
月 内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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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项 规 定 收 购 的 本 公 司 股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 当 从 公 司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支
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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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
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前,公司股
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
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
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
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应当遵守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应
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制 定 的 交 易 规
则。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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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根据股东名册确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召 开 股
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根据股东名册确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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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一 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前 条 所 述 有 关 信 息 或 者 索
取 资 料 的 , 应 当 向 公 司 提 供
证 明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种 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 所 述 有 关 信 息 或 者 索 取 资 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 东 要 求 查 阅 、复 制 公 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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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上市
及挂牌等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上市
及挂牌等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借贷、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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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代 为 行使。
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 点 为 公 司 住 所
地 或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会 议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 东 大 会 将 设 置 会 场 , 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董 事 会 认 为
需要时,公司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 方 式 为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电子通讯会议形式召开。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
为需要时,公司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电子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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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 五 十 一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 本 章 程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六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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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
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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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在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合 法 、有 效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和 途径,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除现场参会外,可通
过网络、电话、腾讯会议等电子通
讯的形式参加股东会。
第 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
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公司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
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
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
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
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公司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
董 事 候 选 人 应 以 董 事 会 决 议 作
出;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董
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
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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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一)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
候选人。
( 二 ) 监 事 会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名 监 事 候 选 人 应 以 监 事 会
决 议 作 出 , 并 向 股 东 大 会提
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
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
人的名单。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 事 和 监 事 候 选 人 提 名
人 数 达 到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人
数 时,方 可进行表 决。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
为:
(一)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
候选人。
(二)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名
监 事 候 选 人 应 以 监 事 会 决 议 作
出,并向股东会提交监事候选人
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
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
可进行表决。
第一百○三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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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
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
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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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
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
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
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
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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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论、评估;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 一 百 O 六 条 董 事会 确定
对 外投资 、收 购出售 资产 、资
产 抵押 、对 外担保 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 一 ) 董 事 会 决 定 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的 30% 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
理财。超过该比例的,董事会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 行 评 审 , 并 报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 二 ) 本 章 程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之 外 的 资 产 抵 押 和 其 他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由 董 事 会 决定。
对 外 担 保 应 当 取 得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同 意 , 或 者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确定对
外投资、借贷、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等的权限为:
(一)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之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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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 )董 事 会 办 理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的 权 限 为 :
1、 公 司 拟 与 其 关 联 法 人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总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以 上 的 ,
由 董 事 会 作 出 议 案 后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该 关 联 交
易 在 获 得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
2、 公 司 拟 与 其 关 联 法 人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总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绝 对 值 3% 以 上
的 , 除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之 外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定 。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
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事项的权限为: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元的。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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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一 条 关 于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三 条 关 于 董 事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第 九 十 四 条
( 四 ) ~ ( 六 ) 关 于 勤 勉义务 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第九
十 二 条 关 于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的 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至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本 章 程第
九 十 一 条 关 于 不 得 担 任 董 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
十 二 条 关 于 不 得担 任 董 事 的 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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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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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 定 公 积 金转 为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增 加 注 册
资 本时 ,所 留存的 该项 公积 金
不 得少 于转 增前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
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
(二 )利润 分配形式 :公司
可 以采取 现金、股票 与现金 相
结 合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
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
年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
以釆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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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配 利 润 且
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股东大会决议分配利润额
度的百分之二十。
上 述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事 项 是
指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 备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
且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情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
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方式分配利润。
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且如无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股东
会决议分配利润额度的百分之二
十。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且超过 1000 万元
的情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
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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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
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
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
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
或原则进行说明。
3、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
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
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
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
润分配的预案。
2、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
原则进行说明。
3、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
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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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
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
东 大 会 在 审 议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同意。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
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4、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制 定 或 修 改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政 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监事会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
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
论证说明理由;董事会在审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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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说明理由; 董事会在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
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意。
公司应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
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目标。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本章程
的规定。
公 司 的股 东 分红回 报 规划
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
体监事过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应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目标。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需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在审议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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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股 东 分红 回 报规划 每 三年
重新审定一次。
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每三年重
新审定一次。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根据经营情况可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 和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指定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应当依
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指
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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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
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 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修订。章程内容遵循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见以上修
订内容。
三、 备查文件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湖北米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