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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71447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以
下简称“承诺相关方”
)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和《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股份转让、股票发行、再融
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股权代持、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对赌条款、股票限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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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产权瑕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声明或说明,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
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
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
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及有关部门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
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
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
措施。
第七条 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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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对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十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
股转公司另有要求以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
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
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帮助。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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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