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先控电气: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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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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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833426 证券简称:先控电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活

动,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与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门,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公告编号:2025-058

监督。

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设部门负责人一名,专职审计人员及法务若干名法务

人员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相关风险的评估与防范。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

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除涉密事项外,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内部审

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

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技能

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单

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监察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具体业务和风险投融资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内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建立和健全公司内控管理机制和实施办法;

2、负责对本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3、负责对本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审计;

4、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和融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等的合

法合规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重要领导离任、重大经济事项开

展专项审计;

5、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

6、负责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员工违纪违规事件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7、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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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门法务风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经济活动的法律可行性研究和法律策划;

2、制定法律管理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3、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4、负责公司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的合同审查;

5、负责为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服务,及时处理经济纠纷;

6、负责代理公司及所属单位参加重大经济、民事、行政等诉讼与非诉讼活

动;

7、制定公司业务欠款的清欠管理办法,督促清欠工作。

第四章

职权与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有以下职权:

1、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获取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

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审阅或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资产等;

3、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公司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并索取有关文件、资

料等证明;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7、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有

权作临时性的制止决定,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8、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9、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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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10、审计监察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或审计决定,被审

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或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就执行不力的整改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

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遵守以下要求: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2、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3、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秘

密、玩忽职守;

5、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汇报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

要、审计资源配置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等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计划编制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

大影响的单位、新收购公司和投资项目、高风险领域等。

第十五条

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制订审计实

施方案,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式、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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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及检查方法等。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项目组,

并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将审计范

围、方式、时间、项目组成员、资料清单及配合要求等告知被审计单位。采取突

击审计、案件调查时,可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由审计人员在现场向被审计单

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的实施主要采取现场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

辅的方式。审计项目组通过现场核对财务账簿、报表、凭证及附件,核查实物,

调查访问相关人员等方法,核实审计事项,取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底稿,审计

底稿应当经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全面或重点复核。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

据提交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撰

写审计报告初稿,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单位或项目的基本情况、审计工作情况、

发现的问题和结论、改进工作意见及处理建议等。经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就初稿内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调查报告和专案报告一般不征求被调查单

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

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

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经审计项目组查明后视情况修改或补充审计报告,审计

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无异议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部门负

责人、分管领导审核,作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依据,并下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

整改及监督。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严格落实报告中的

审计意见和建议,在审计监察部确定的期间内提交整改报告,由审计人员对整改

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后续审计人员对整改的效果进行监督并形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跟进表》

对审计发现的设计缺陷需参加过程评审,协助完善相关制度;对发现的执行缺陷,

按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措施完成效果验证。相关整改结果应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归档保存。审计项目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

档案,对工作中收集的纸质和电子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底稿以及审计报告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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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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