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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36955 证券简称:智盛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担保
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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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
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相关责任部门,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
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在接受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反
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或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或
质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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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上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
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
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
可执行性。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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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
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
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经营管理层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至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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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部门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
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
会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
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工
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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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
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
部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
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后,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规定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
送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相关责任部门,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
“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
“以
外”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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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智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