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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3
证券代码:
873989 证券简称:中达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相关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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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
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兼
顾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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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制定利润分配办法,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
有)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
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
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批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订分配预案。董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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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年(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在审计意见相关情形消除后可以实施权益分派。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就执行情况及
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至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
记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
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分红具体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
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方案执行情况及现金分红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等严重损害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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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完成整改或责任主体作出取得现金红利
后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开承诺后,再行实施权益分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