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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3735 证券简称:森井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
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森井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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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
点。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融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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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
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如
有)应予配合。董事会应予提供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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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股权登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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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公开发行股票、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等重大事项的提案,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名册上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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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第二十七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
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位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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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会召开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如有)或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如
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如有)或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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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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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东会决议中作
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
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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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
提名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
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
下:
股东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但是每一个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半数。
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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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如有)或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告编号:2025-029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如有)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
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会结束时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议事规
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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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