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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74428 证券简称:宏霸机电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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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无锡宏霸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宏霸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决策
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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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
(三)委托贷款;
(四)证券衍生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
期货、期权、权证等。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
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
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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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的,应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
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
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宄,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
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
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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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转让及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根据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
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等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审查投资项目执行机构就项目进展情况提交的书
面报告,做好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以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投
资决策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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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并提
出审结申请,由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
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
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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