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弥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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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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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18

证券代码:874649

证券简称:弥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

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5 年半

年度《审计报告》是对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相关

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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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18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

《关于修订<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符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内容明确、有效、可执

行,本次调整稳定股价的预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

《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拟增加 2 名董事,其中包括引入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公

司将在本次修订章程事宜的股东会召开完成后及时民主选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组成新的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董事会拟提名冯槐区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查冯槐区简历,我们未发现冯槐区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

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认为,冯槐区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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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18

我们同意选举冯槐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转让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转让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受让对象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

获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的情形。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转让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最近三年及

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符合相关会计准则、治理规范和监管要求。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朱锐、叶会

202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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