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亿林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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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

870781 证券简称:亿林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以及《宁波亿林节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有关股东会的信息披露事宜,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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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

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的年度股东会以及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公司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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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需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计批准公司融资额度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的融资

方案;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需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提供担保以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资助对

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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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但是,被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无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对于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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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托贷款等行为。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此之外的提供担保,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但是,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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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 5 日内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三)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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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充分、完整地披露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召集人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按规定发出书面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按要求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股东会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

第二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知并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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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人数一旦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事项的,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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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七) 如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

股份数额。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应

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一名股东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现场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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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事项;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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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会上所有决议事项均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中止

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表决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并应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

(三) 独立董事(如设)的提名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予以规定。

(四) 提名人应当在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同时提供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被提名人愿意接受提名的证明。

(五)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人应当说明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提名该候选人的原因: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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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七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一旦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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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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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达到”,均含本数;“低于”、“少于”、

“不足”

“多于”

“超过”

,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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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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