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太昌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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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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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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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7869 证券简称:太昌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建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决策程序化、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

券法》”)、《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履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

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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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9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

沟通情况,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对公司异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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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前,拟辞职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通过股东会选举决议的新任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之日。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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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

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3日前,以书面(或邮件、

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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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每名监事在表决时均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可选择

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人员对监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监事决策时参考,但对监事会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信函或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可由监事

会专职人员担任,该专职人员未出席会议的,由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指定其他人员为记

录人对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有权查阅记录。

监事会记录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的议程;

(四)监事发言的要点;

(五)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名称(或议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

议 案或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应当说明和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予

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或纪要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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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有监事会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的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通过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名称(或议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

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

并说明);

(五)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的决议

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通知监事及有关人员、机构、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以该等规范性文件为

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超过”“低

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株洲太昌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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