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瑞星时光: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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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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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8798 证券简称:瑞星时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
公告编号:2025-028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公告编号:2025-028
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
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或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
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会或公司职工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
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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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
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六)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对股东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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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
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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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十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十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
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五)监督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十六)监督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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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当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
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举
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
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告编号:2025-028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
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经股东会批准方
才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告编号:2025-028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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