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
874900 证券简称:赢胜节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
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
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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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
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
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
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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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
会批准。
(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
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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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