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8300 证券简称:新纪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行为,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依法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提案和决议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
《公司法》
”
)和《广东新纪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
程》
”
)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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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时,应在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安排的规
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登记的顺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遵循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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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上的交易;
2.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未达
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
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
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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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章程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超过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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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
股转公司”
)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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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出现时。
第十五条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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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首次发行股票、增发股票、
配股及其他需要呈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备案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股东
会的提前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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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应当列明的事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变更后的召开地点应当仍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
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的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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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以网络的形式召开,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
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股东会会
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股东会的出席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持股凭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
的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的有效持股凭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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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机构股东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人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或机构股东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
机构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股东账
户、持股数量;受托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
权限和委托日期。授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字(机构股东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章 股东会的主持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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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九章 提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提案顺序进行审议、表决。
第四十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提案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
件。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疑
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提案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作出回答。
(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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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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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告知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董事和监事的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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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十一章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及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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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十二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含本数;
“超过”
“过半数”
“低于”
“多于”
“以外”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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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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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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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