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启超电缆: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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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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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6209 证券简称:启超电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启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25-020

理规则》及《浙江启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或本章程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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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

由公司委任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

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

行使。

第三条

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从董

事中选举产生。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

权原则和具体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

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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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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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

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或电子通信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如全体董事无异

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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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会议期限。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四)、(九)项内容,并说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事由。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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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

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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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电子通信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

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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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相关负责人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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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禁止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

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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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相关记录人员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

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决议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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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档案及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过”

、“超过”不包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浙江启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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