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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008
证券代码:
832685 证券简称:华洋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洋吉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
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告编号:2026-008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税
后利润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
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公告编号:2026-008
应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
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增长与
业绩扩张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
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拟分配现金红利金额超过所依据报告期末未分配利
润的
50%,应当在权益分派方案制定阶段结合上市融资需求,审慎评估分配现
金
红利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上述说明发表意见,并不晚于
公司
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披露。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等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等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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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
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与审计委员会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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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
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
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
露原因。
第二十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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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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