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金晟环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5-10-30
发布于
内蒙古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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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台州市中心大道 183 号德智和大厦 13 层 邮编: 318000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晟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目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5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浙江 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时进行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起 止时间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00-2025年 5月28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 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 行投票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是股权登记日(*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具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会表决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009,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98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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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章程的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 规定。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议案,和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第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会第一项议案需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鉴于近期公司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补选张明先生、张烨华女士、 李俊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为 46,230,420 股,反对票股数为 231,000 股,弃权 票股数为10,548,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本次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股数为8,410,250股,反对票股数为231,000 股,弃权票股数为5,035,000股,同意股份数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61.5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鉴于包成林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补选龚小华先生为公司监事。任期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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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为 46,230,420 股,反对票股数为 231,000 股,弃权 票股数为10,548,500股,同意股份数占本次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1.0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为 44,230,420 股,反对票股数为 231,000 股,弃权 票股数为12,548,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本次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7.5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
杨佳微
洪 加
出具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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