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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6357 证券简称:沛泽园林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
<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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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
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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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二)项所列
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 十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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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
;
(六)
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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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
的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三条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
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的关联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外,必
须同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于担保审
批权限、反担保要求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的全部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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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
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
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
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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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
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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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
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关
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
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
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若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的,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
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
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如有)
、监事至少应
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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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
制度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沛泽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