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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4866 证券简称:洲辉科技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经全体董事
一致通过《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
“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的股份交易价格、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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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若不设董事会秘书,公司
将设专门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不设董事会秘书情况下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
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并应当在
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
简称
“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
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
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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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
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
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
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公司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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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主办券商,主
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交易实行
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
“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
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
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
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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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
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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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股份交易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时
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二节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
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
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
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
向主办券商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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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一)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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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若存在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本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
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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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
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
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
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
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四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
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
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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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
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
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节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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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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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均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公司各部门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
负责人是各部门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信息。
第五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若财务报告需经审计的,
需组织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等相关财
务资料。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编制
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其他基础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
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
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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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
向主办券商报送本制度规定的文件。
第五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条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作出后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
披露: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相关备查文件;
(三)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一条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
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
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
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
电子文档方式向主办券商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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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报
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
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权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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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
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
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
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
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
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
资料,均必须格外谨慎、拒绝回答。要求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
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应不予置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
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证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
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
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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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均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
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应披露信息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七十九条
本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
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十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
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分类保管。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
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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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
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
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
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
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
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主办券商或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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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
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
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
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
等。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五)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
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六)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
的无保留意见)
。
(七)本规则中
“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八)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
理。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不时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则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即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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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定草案,报股东会审议并批准
后生效。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