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39769 证券简称:惠美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
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法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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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选派的经理、副经理、财
务主管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子公司
董事职责,委派董事应就子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馈、汇报。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在
子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公司派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其
任职按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
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在
职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需先聘为公司员工后方可
派往子公司。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向公司董事会
提名推荐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 公司董事会对被推荐人选按照相关的任职资格要求,进行评估、审
查和审议;
(三)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拟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其中董事、监事人选由公司直接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公司推
荐给子公司董事会;
(四) 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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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违反有关
规定不适合再担任该职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撤换,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解聘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动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公司
沟通,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
见、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的专职管理人员进入子公司后,其在公司的劳动关
系不变,其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公司缴纳,薪酬水平按公司的薪酬管理
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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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公司应依照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原子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作废。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宜宾惠美纤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