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60
证券代码:839030 证券简称:闽雄生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福建龙
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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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
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
求。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
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
告。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
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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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为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
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全国股转公
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以
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中介机构意见等由中介机构签字
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三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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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
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
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
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予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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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标准, 或者没有具体规
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
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监事会决议
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
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会议结束后应当
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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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
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全国股转公司的相
关规定披露。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可以免于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在董事会、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
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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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
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
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
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
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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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
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
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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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
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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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
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构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
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
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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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主办券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推荐主办券商备
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
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公
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
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
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
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
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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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
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
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
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
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推荐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
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
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
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
料的存档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
保密措施与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
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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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
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四)公司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主办券商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
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
组织)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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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0
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
公司报备。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
。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
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推荐主
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然。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