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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5
证券代码:871507 证券简称:清科筑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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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专户
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上述协议在
有效期届满前 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
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
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挂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
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
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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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
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
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 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
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 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
、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
分析与 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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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补充流动资
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
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
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
体 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公司
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
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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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
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
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
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的规定转出
募集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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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公司曾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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