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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72896 证券简称:新威环境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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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备并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
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
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
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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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咨询。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
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公司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
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
是否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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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
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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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出具的专项
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
(四)本制度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五)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
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
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
审议程序。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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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
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
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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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
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
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 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
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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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
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
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
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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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
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八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
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
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
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
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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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
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 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
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
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
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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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一)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项;
(四)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的责任:
(一)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二)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的责任:
(一)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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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
第五十条 公司监事的责任:
(一)应当保证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
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相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督促公司各单位(即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对照
本制度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履行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
(四)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保证这
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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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等相关事
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授权发言人;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理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对公司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核并对该重大事项是否
需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五)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部门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八)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九)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
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提
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本单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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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
度,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涉及本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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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
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布置、落实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单位
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
(四)财务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长审核定期报告;
(七)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监事;
(八)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一)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将相关
文件先后报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
进行披露。
第六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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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2
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2) 相关备查文件;
(3) 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外,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和披露
流程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秘书进行通报;
(2) 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填制《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
,逐级向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需提交董事会
秘书的,由总经理批转董事会秘书;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生应履行披露义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
(4) 董事会秘书接到以上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确定是否需要公告;
(5) 需要公告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公告文稿;
(6) 董事会秘书对公告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 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由监事会主席
审核签发)
;
(8)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将相关文件先后提交主办券商、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
(9) 公司临时报告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披露;
(10) 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
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九章 信息披露保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已披露信息相关的会议文件、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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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拟披露信息均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四条 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
开的信息,董事会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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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转
让日内报主办券商备案;
(七)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八)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
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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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 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八)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九)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
的担保事项。
(十)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
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一)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财务资助(公
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
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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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以上: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