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赛米垦拓: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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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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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0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8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5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53

第十三章 附则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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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发起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22C37A23。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111 号软件园天

鹅座 C 座 1501 室。邮政编码:2141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5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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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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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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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

机会,为股东创造效益,为社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

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

技术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集成电

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集成电路销售;工业自动控

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

械电气设备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工

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物

联网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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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有 750.00 万股。

公司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无锡赛米垦拓微电子有限公司对

应的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60,930,703.07 元为基础,按照 8.12409374:1 的比例整体折股,折

为股本 7,5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共 750 万元计入

注册资本,剩余部分人民币 53,430,703.07 元全额计入公司资本

公积金。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1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306.00

40.8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2

李国宏

162.90

21.72%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3

史承渺

51.00

6.8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4

深圳市宁创投资有

限公司

41.10

5.48%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5

无锡芯和集成电路

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

合伙)

30.00

4.0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6

无锡产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

4.0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7

无锡高新技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0

4.0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8

无锡国联新创泰伯

一期创业投资

(有限

合伙)

30.00

4.0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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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无锡创新创业天使

投资引导基金

(有限

合伙)

15.00

2.0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10

钱 蕙

15.00

2.0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11

於春东

12.00

1.6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12

顾惠茹

10.50

1.4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13

杨叶飞

9.00

1.2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14

汤大勇

6.00

0.8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15

无锡点石共赢咨询

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1.50

0.20%

2022.11.14

净资产折股

合计

750.00

100.00%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50.00 万股,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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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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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

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

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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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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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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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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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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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应当比照本节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履行相

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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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

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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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

购。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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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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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本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叁仟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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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壹仟伍佰万

元的。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董事会人数不

足四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会议。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股东会召开地

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公司还将提供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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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

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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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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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

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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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

的普通股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明确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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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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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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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

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

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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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

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

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

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

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

章程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公司在征得有关

监管机构(如适用)的同意后,股东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同时

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

相应披露。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但按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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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

交所上市事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

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出监事(不含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讨论,并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其中,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

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股东会提交

专项说明;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提名并由职工大会选举产

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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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由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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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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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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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不

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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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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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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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

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

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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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

职权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

会召开前三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确保全体董事、监事

均收到会议通知,并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于会议通知方式及

会议时限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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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和书面

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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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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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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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

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负责协助总经理

工作。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委任。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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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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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

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代表监事二名。监事会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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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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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

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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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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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

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

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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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报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短信回复或通话确认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

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

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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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

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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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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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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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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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

牌的,将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

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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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当制定合

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提

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

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当通过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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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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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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