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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2763 证券简称:中天科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
议,一致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
数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1 号——信息披
露》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
)
,并保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告编号:2025-040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向
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
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
)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
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信
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可以不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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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若公司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其
安排的时间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
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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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以下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制定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
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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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当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本制度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
时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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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
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及本制
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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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该等消息的相关资料,并
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
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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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
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
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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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
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四章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告的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
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五)违规对外担保: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
保事项。
(六)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为接受方)等交易行为,以及公司章程
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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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或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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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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